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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电商领域十大执法与司法案例

中伦蔡鹏律师团队 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2024-08-26

编者按



在电子商务纵深发展、网络交易模式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电商领域的执法与司法也呈现出精细监管、针对性监管的态势。在2022年度的执法与司法活动中,监管部门重点关注老年人、未成年人群体,针对直播、短视频、互联网内容、食品、医美、医药与医疗器械、知识产权领域进行重点监管,通过专项行动、司法判例等方式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指引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领域规范发展,合规经营。


我们梳理了本年度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领域的重点执法行动与典型司法判例,供企业了解当前执法监管现状,明晰合规边界,积极履行合规义务。


TOP1/

2022年度“清朗”系列行动梳理

1. “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2022年4月1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围绕平台信息内容呈现不良、功能运行失范、充值打赏失度等突出问题,通过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加强管理、积极查处违规行为,健全了网络直播、短视频综合治理体系。整治期间,各级网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信息安全管理漏洞、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网站平台134家,各违法违规平台遭到行政处罚共计1200余万元。
2. “清朗·2022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2022年7月18日,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未保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 “清朗·2022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聚焦未成年人使用频率高的短视频、直播、社交、学习类APP、网络游戏、电商、儿童智能设备等平台,集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未成年人平台乱象。
3. “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2022年9月2日,中央网信办启动为期三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围绕“坚持分类研判处置”“加大溯源追责力度”“健全完善辟谣机制”“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四个工作任务,组织12家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辟谣标签工作。
行动中,中央网信办针对“四川泸定地震网络谣言”进行了专项整治,对网上传播四川泸定地震谣言进行溯源、对首发账号依法依约予以关闭;各平台也对借四川泸定地震造谣传谣、恶意调侃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账号从快从严处置;最终共清理违法违规信息4.2万余条、处置账号564个。同时,中央网信办针对疫情防控类谣言、突发事件谣言以及社会民生类谣言,发布了三批网络谣言溯源及处置典型案例共21个。此次专项行动处置了传播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账号八千余个,有力地净化了网络空间。
4. “清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领域乱象整治”专项行动2022年12月12日,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领域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按照《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督促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落实好应用程序搜索查找环节、下载安装环节以及运行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治理“山寨APP”、强制和捆绑下载安装、虚假排名、弹窗问题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TOP2/

 2022年度“铁拳”行动

2022年3月,国家市监总局部署开展2022年度“铁拳”行动,此次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8类违法行为。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2022年4月至12月,国家市监总局相继公开了8批次共86个社会关注度高、违法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围绕上述8类违法行为,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相应主体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TOP3/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

2022年4月25日,国家市监总局部署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突出整治“五个重点”:
  1. 重点领域,聚焦民生和新消费等领域的竞争秩序;
  2. 重点行业,聚焦早教、中介、第三方测评、医美植发等行业乱象问题;
  3. 重点人群,聚焦老年、青少年、女性等人群合法权益维护;
  4. 重点地区,聚焦农村、城乡接合部等违法行为多发地区;
  5. 重点商品,聚焦“保健”产品、农产品、防疫用品等重要商品。

2022年11月17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医疗卫生行业、旅游行业、餐饮行业、保险行业以及医疗美容行业的10个典型违法案例,查处了虚假宣传医疗机构资质和医生资历、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疗效、刷单炒信、仿冒混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TOP4/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2022年5月16日,国家市监总局部署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如非法宣称“保健”功能的食品、器材、用品、用具等产品。行动开始后1个月内,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50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3件。


2022年7月20日,全国专项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第七次部门会议中,总结了前期网信领域涉养老诈骗问题整治工作,会商了后续工作举措:各部门将坚持网上巡查与线下处置并重、严查与规范并重、引导与警示并重、突出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并重,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整治养老诈骗活动。


TOP5/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

2022年9月9日,国家版权局、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于9月至11月开展,聚焦广大创新主体版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从整治文献数据库、短视频和网络文学等重点领域,加强网络平台版权监管,强化NFT数字藏品等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加强对院线电影等作品版权保护等四个方面展开行动,最终加强了网络版权全链条保护,为促进创业创新、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版权工作支撑。


TOP6/

最高检公布典型案例阐明直播服务机构边界


关键词:直播带货、直播售假、直播服务机构、刑事责任




“直播带货”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利益诱惑之下的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也逐渐显现。本案中,网红主播直播带假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网红主播及其团队共6人均被处以罚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


鉴于相关部门对直播营销行为的严格监管态势,本案为直播服务机构/MCN机构、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同明确合规方向:明确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模式,完善自身的合规制度及管理流程,避免因主播的行为而遭受违规处罚。

点击红色字体,可查阅我们已发布的 案例采撷 | 主播违法,直播服务机构与直播平台如何独善其身?


TOP7/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APP诉讼主体地位与销售格式条款效力


关键词:电商平台公示义务、网络交易自营业务、平台规则、格式条款




《电子商务法》实施前,如何认定电商场景下购买合同的成立,存在争议;而《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大部分电商网站对其平台规则以及购买合同等都按照49条的规定做了整改,但仍不排除经营者在某些促销场景下可能存在疏漏。
本案为电商平台公示义务及平台规则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1. 网络交易自营业务场景下,实际经营者及销售方公示不清时,电商平台的开发者可作为适格被告,承担相应的销售者责任。
  2. 当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相应条款会被认定无效,平台将承担有关责任。

点击红色字体,可查阅我们已发布的 “平台促销须谨慎,主体责任应承担”


TOP8/

直播场控软件开发运营主体虚假刷流量构成虚假宣传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竞合


关键词:直播场控软件、虚假宣传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条、请求权竞合




直播业务的火爆,催生了相关直播场控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通过操控真实批量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操作方式,帮助网络主播开展虚假宣传的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此种场控软件的使用影响平台数据和直播热度的真实性,此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存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和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


本案对相关诉讼主体的借鉴意义在于:就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法院会优先适用分则条款而非兜底条款进行审查,并择其一予以规制。

点击红色字体,可查阅我们已发布的 案例采撷 | 不正当竞争案例选辑(第一期)


TOP9/

同业竞争者变造权利凭证等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加倍赔偿


关键词:知识产权规则、恶意投诉、加倍赔偿、反向保全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根据平台设置的知识产权规则对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投诉,但在网络交易竞争激烈的背景下,部分投诉人企图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恶意投诉,损害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及商誉。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涉案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形成的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恶意投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恶意投诉行为,对于平台而言,在积极履行验证义务,根据平台设置的知识产权规则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可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投诉人而言,可以考虑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设定的反向保全的规则来自我救济。


另外,需要进一步提示的是,变造权利凭证、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谎称被诉产品侵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还将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点击红色字体,可查阅我们已发布的 案例采撷 | 不正当竞争案例:遭遇恶意投诉如何维权


TOP10/

反法将竞争关系认定扩展至 “此消彼长的竞争优势”并保护微信搭建商业生态系统所形成的优势利益


关键词:竞争关系、共同侵权、请求权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判定是许多案件审理的前提。在本案中,两被告在向微信平台申请认证时分别提交伪造的小额贷款资质文件,同时仿冒微信投诉界面并使用“微信团队”表述。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搭建的商业生态系统以及该经营模式所形成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受法律保护。微信平台与平台经营者用户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竞争关系,最终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为相关诉讼主体的借鉴意义在于:当被诉行为同时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构成侵权与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时,受损害方依法有权选择任一种责任进行主张。

点击红色字体,可查阅我们已发布的 案例采撷 | 不正当竞争案例:仿冒微信界面案


本文首发自公众号: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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